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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某省申论考试真题

作者:ndian    公务员来源:163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资料

1在诊疗、住院期间,病人及其家属有哪些知情权和选择权?新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基础。病人及其家属在所住医院的帮助下,可了解到如下情况:病人的一般健康状况、疾病情况;医务人员对病人健康状况、疾病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的诊断、分析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预后情况和意外情况等。此外,在不干扰医院医疗程序和正常临床工作的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有权利按规定程序查阅其病历记录,了解病案的信息;出院时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查询医疗费用账单,并有权要求院方逐项作出具体解释。

2目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今年6—7月份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进行了调查:全国三级甲等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中要求赔偿的有100例左右,二级医院每年发生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有20例左右;三级甲等医院一年一般赔偿100万元左右。近日,卫生部部长高强分析了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据调查,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高强认为,从医患关系来说,主导方面还是医务人员。患者有病投医,是充分地相信医生,如果医生尽心竭力地为他们服务,减轻痛苦,使群众享受到良好的服务,绝大多数病人是抱有感激之情的。个别人不了解情况,不理解医学的特点,以致无理取闹的情况也有,但绝对只是极少数。相反,如果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不高,医患之间沟通不够,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承担经济和精神负担,就不可能得到群众的谅解。

3医院不是一个养老机构,有些患者家属因家中无人照顾老人或卧床患者,将患者留滞在医院,拒不出院,在我国住院床位与患者不成正比的今天,这种现象影响到其他患者的就医和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经诉讼到法院一审、二审需要一年时间,法院判决后也难以执行。法律面对这种情况显得苍白无力。

患者家属因医疗纠纷纠聚众围困医院、围困院长、殴打医务人员、停尸医院等问题,虽然也有卫生部和公安部的联合发文,但是达到什么程度,就可视为违反、扰乱医院诊疗正常秩序,应给予什么程度的处理,规定的也不十分明确。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医事法律,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行为。有一部分法学家们认为,医事领域中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只需在民事法律中加入一个章节即可。有一部分法学家认为,不需要制定医事法,只需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即可;有专有认为,医疗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它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则调整太宽泛和模糊,法官因不具备医学的知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有时往往很难体现公平和公正。而单立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不能解决现存医患关系的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没有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又如何区分对与错呢?是非的标准是什么呢?再者,医患关系中,不仅仅只是存在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调整医疗机构的行为,同样还应当有法律规范患者的行为,才能保证医疗行为中正常的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确保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正常发展,真正体现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的宗旨。因此,应当有一部独立的医事法,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运行的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确切保障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工作开展的法律地位。

医疗行为中的各项诊疗操作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职责的行为标准,是实现医疗安全的保证。卫生部已委托中华医学会众多专家对各项疾病的诊疗操作常规进行制订,但在院前急救、整形、医学美容、预防接种等部分内容尚未有标准和规范,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这些部分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4某女士状告朝阳区第二医院,与其说是一桩民事纠纷,不如说是医患之间的价值冲突与碰撞。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裸身胸透案”是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的。在医疗资源相对紧缺的年代,病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只有比较基本的要求,即治病。只要能够把病治好,采取什么手段、治疗过程如何,是无关紧要的。医生所代表的医疗资源,对于病人来说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有什么不够妥当的情节,病人大抵也会自我消化掉,甚至把那些不必要的肉体和精神痛苦也都看成恢复健康的代价,至于人格权、隐私权、知情权,是一概顾不上考虑的。然而,人格权和隐私权是与生俱来的。无论是病人还是健康人,都会怕羞,都有精神上的尊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医疗资源变得相对充裕,医患之间的人格依附关系逐渐削除,这时,越来越多的病人对医生的要求不再仅仅是治病,他们还要求得到符合人道主义的医疗服务,甚至,他们还想了解治疗的过程是不是科学、适当和必要。患者的这种捍卫精神尊严、维护知情权的冲动,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是无可厚非的。而与这个过程相反的是,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人格上的优越感,没有把病人看做人格完整的个体,没有在治病救人的同时安抚伤病者的心灵,再加之医疗体制改革的步伐相对滞后,于是,医患关系一度形同冰炭,各种纠纷和案件不绝于耳。

正常的医患关系,必须以人格的平等为基石;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必须与公众日趋高涨的维权意识相适应。这正是“裸身胸透案”中最富启示性的内容。

5日本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地缓解了医患矛盾。第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提供优质服务。日本1995年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医院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为了保证医疗质量,今年6月该机构决定对所有医院分5个方面进行评估,并在因特网上公布结果,患者根据评估结果选择优质医疗的同时,又增加了对医生的依赖。

其次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减少事故发生。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医疗事故有一个准确的把握、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发生重大事故时如何应对。

最后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关系,做到发生医疗事故有章可循。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6有人说,医患关系早已势如水火,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火上浇油。事实果真如此吗?举证责任倒置的出发点,是为让医院举证更切合实际情况,但这并不是说患者只要写个诉状就完事了,像侵权结果等就必须由患者举证。至于医院,则应多注意证据的搜集与保存,在熟悉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积极举证,充分维护自身权利。但医患双方更迫切要做的,恐怕还是多沟通、多理解。

医患间应是平等、诚信的关系,不存在弱者与强者。现在之所以矛盾比较突出,主要是因为缺少一部专门法规来规范,而社会舆论引导上也存在一定偏差。现在的医生应具备这样四个要素: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熟悉法律。医务人员不要一见到举证责任倒置,就害怕自己惹官司,其实只要该做的工作都做到位了,打官司也没什么好怕。医患关系应是一种和谐的关系,大家都是为了战胜病魔,医生和病人都应多换位思考,多考虑对方的处境和心态,这才有利于医患关系的优化。

7近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一方面经常有病人投诉、殴打甚至杀死医务人员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也多有抱怨。其实双方都有问题。

从医务人员方面看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医务工作者工资低、风险高、责任大,导致心理失衡。第二,社会环境的改变导致医务人员价值取向的偏差。第三,药品制造商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效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四,医院决策者鼓励员工自创收入,影响医疗质量。第五,现行的医学教育制度缺乏人文教育,导致从医人员素质降低、自身修养欠缺。第六,院方不配合及有关部门处理不公引至纠纷升级。

 

 

 

从患者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第二,先入为主,稍有不妥即采取对立态度。第三,投诉渠道不畅通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由于以上的问题,使得医患之间的关系不似以前融洽信任。

8正常的胎儿,被医院误诊为“畸形儿”,对这一结果,产妇及其家属持有异议,要求转院但遭到拒绝,最后在强行出院的情况下,产妇在另一家医院产下一名健康婴儿。在与第一家医院交涉的过程中,电视台记者进行了暗访摄录。为了保全证据,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产妇家人把偷录的电视资料录制成光盘,以备万一。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是以诚信、负责的形象展示在广大患者面前,而如今,令人遗憾的医患纠纷不时出现,医患之间不信任感在加深。为了在纠纷处理甚至是法律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患者不得不设法取得必要的证据。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了。谈到感受,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院长李旭说:“好处是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明显促进作用。但具体到纠纷或事故的处理,条例或法规的执行环境并没有明显改善。”据李旭院长介绍,2001年,西安交大一院新病房楼16层消防喷头在没有任何诱因的情况下突然喷水,一位二次肾移植病人被淋湿了。换到另一病房后12个小时,该病人因肾动脉出血,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与淋水无关,但法院还是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7万元。为此,李旭一直十分郁闷。条例或法规的执行环境仍不理想的诸多原因中,医院管理者不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重要的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时间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已经跑了七八个省做实施情况调研。他发现,条例实施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鉴定问题。最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有些鉴定专家并不懂如何鉴定,常常把鉴定会开成学术讨论会,讨论的内容往往是某例手术如何做才会更完美。这样鉴定下来,势必影响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陈志华认为,由医学会组织专家作出的鉴定,只要严谨可靠,法官多会采信。

多位学者建议,国家应立即研究制定医疗事故赔偿定额,杜绝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现象,从客观存在的利益驱动机制上,防范个别患者滥用诉讼权。

10光天化日之下,两名护士在医院被患儿家属残忍砍杀,一人当场死亡,一人身负重伤,目前尚未脱离危险。看完9月9日下午发生在某医院的这起恶性事件的报道。笔者作为一名医生,一点也不觉得震惊与奇怪,医护人员被打已经算不得什么新闻了。

医患关系为何会恶化到这种地步?医院和医生固然也有责任,但与民众的认识、媒体的态度以及舆论的导向恐怕亦不无关系。在某报去年组织的医患关系讨论中曾经见到这样的言论:“殴打医生的患者及家属中不乏无理取闹乘机谋利者,但大多数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在一个法治社会,打人居然成了“不得已而为之”,这是什么逻辑?

一些人一直都将医院看作是所谓的“强势群体”,从而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加以更多的关注。关注患者的遭遇,这是应该的,但谁来关注医者的无奈与权利呢?现在,在有关医患关系的讨论中,充斥着谩骂与想当然的指责,却绝少理性的分析与客观的态度。媒体的偏袒,使得本已倾斜的舆论天平倾斜得更加严重。

三、 申论要求

1.请用150字左右的篇幅,概括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满分20分)

 

 

 

2.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材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求条理清晰,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满分30分)

 

 

3.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选角度、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深刻,有说服力。(满分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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